摘要
公安绩效考核在推进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方面具有建设性意义,但现有考核体系未涉及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考核.在公安绩效考核中引入民事纠纷处理考核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可作为公安机关资源分配与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民事纠纷的减少和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亦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加强与高效型政府的建立.面对引入的理论和实践障碍,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对民事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建立“分级管理、目标匹配”的民事纠纷考核内容与标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法律素养、合理运用考核结果等措施予以可行性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