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进行行政处罚抑或刑事处罚,应当在恐怖主义治理大格局中考量.恐怖主义治理应坚持以《反恐法》为核心,慎重启动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出行入刑”中,除了“情节严重”的考察,还应坚持刑法规范意义的独立评价,并重视“但书”的出罪功能.在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下,过错应当是行政处罚的要件,行为人罪过的生成应当以过错为前提,但罪过有独立判断标准,在认定过程中也不应机械套用过错推定.
基金项目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058)
2019年度河南警察学院青年项目(HNJY-2019-QN-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