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裁量性基准是将法律已有的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等级,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处以相应的处罚,是对公安机关裁量权的细化和规范.公安机关裁量性基准肇始于2004年的金华市公安局,在接近16年的发展过程中,裁量性基准以其文本化、规范化、标准统一化成为规范警察权行使的有效途径,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推出裁量性基准以提高执法的可视度.然而公安机关裁量性基准在推行中由于缺乏规制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没有统一规范、制定主体混乱、不公开属性规避审查等.目前对裁量性基准进行规制主要有备案审查、行政自制、司法审查三种路径,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等53条的出现,司法审查的方式逐渐明晰,其优势也被学界所认可,虽然法院不能直接对违法的基准作出不合法的裁判,但是可以凭借说理论证、公开裁判文书等多重因素发挥外在效果,这样不仅可以成为行政自制的监督,也可以对备案制度起到倒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