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军事维和人员不法行为的归责主体认定非常复杂,须分两种情况讨论.在联合国指挥的维和行动中,联合国对维和部队具有行动控制权,派遣国具有纪律制裁权和刑事管辖权,维和部队既是联合国的附属机关,也是派遣国的机关.这种双重指挥机制决定了《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第7条是最合适的法律依据.在联合国授权的维和行动中,指挥与控制机制较为复杂,被授权主体具有行动性指挥与控制,派遣国享有纪律制裁权和刑事管辖权,联合国具有最终控制.《国际组织的责任条款》第7条适用于认定被授权主体或派遣国的责任,不适合认定联合国责任.这两类维和行动均存在双重或多重归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