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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
Vol.
34
Issue
(1) :
137-146.
DOI:
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1.013
论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
Criminal Pattern of Bribery Agreement
张志强
卢玉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
Vol.
34
Issue
(1) :
137-146.
DOI:
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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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
Criminal Pattern of Bribery Agreement
张志强
1
卢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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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北京100191
2.
都柏林大学,爱尔兰都柏林D04V1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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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关键词
约定受贿
/
犯罪形态
/
法益的解释论
/
体系解释
/
量刑规则
/
加重的构成要件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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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
0.203
ISSN:
1673-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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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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