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1) :137-146.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1.013

论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

Criminal Pattern of Bribery Agreement

张志强 卢玉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1) :137-146.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1.013

论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

Criminal Pattern of Bribery Agreement

张志强 1卢玉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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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北京100191
  • 2. 都柏林大学,爱尔兰都柏林D04V1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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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关键词

约定受贿/犯罪形态/法益的解释论/体系解释/量刑规则/加重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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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03
ISSN:1673-2391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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