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2) :122-130.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1.01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主观罪过——"过失说"之提倡

The Mens Rea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Advocating Negligence

赵冠男 李思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2) :122-130.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1.01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主观罪过——"过失说"之提倡

The Mens Rea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Advocating Negligence

赵冠男 1李思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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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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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过失说/故意说/混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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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16SFB5017)

出版年

202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03
ISSN:1673-2391
被引量3
参考文献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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