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2) :131-139.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2.013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On the Burden of Proof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龚文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2) :131-139.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2.013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On the Burden of Proof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龚文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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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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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原告具有法定性,目的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协助与补充国家机关执法,能够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从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因果关系方面难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归纳,司法实践中应采"合理转移说"更为合理.通过考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可以从将环境污染推定为损害行为、不过分追求损害事实的证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合理转移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证明责任/损害推定/因果关系合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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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03
ISSN:1673-2391
被引量2
参考文献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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