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3) :141-152.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3.015

法律的程序与实体之辩

On the Debate between Procedure and Substance of Law

陈闻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Vol.34Issue(3) :141-152.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1.03.015

法律的程序与实体之辩

On the Debate between Procedure and Substance of Law

陈闻高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 折叠

摘要

法律程序之源在其自然过程与人为程序的联系和区别中显现.现代法律程序的实质是对历史法律过程的总结和拟制.这种拟制也是对争端解决习惯的模仿和创制,有正有误.实体是客观现实的存在,其结果则是过程的阶段性节点,它们都有可感性与认知性.程序和实体相互依存,重实体还是重程序都有其背景情况.现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法之流而非其源.程序与实体有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等内在关系.它们都处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动态平衡中,其中有解决实体性冲突的倾向性,也有程序价值选择的不平衡性.无论是侧重实体还是侧重程序,它们最终都要达到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

自然过程/法律程序/过程性实体/实体存在/相互依存/动态平衡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03
ISSN:1673-2391
被引量3
参考文献量4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