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多种侦查行为进行录音录像,但侦查行为录音录像的功能尚未被完全认识.侦查行为录音录像除了防止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之外,还具有多元的功能,包括作为证明力审查的辅助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提高诉讼效率.由于具有这些多元的功能,侦查行为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辩方也可查阅、复制侦查行为录音录像,但在特定情形下可对查阅、复制的范围有所限制;侦查行为录音录像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转为不公开质证,或对录音录像进行技术处理之后再质证,如果录音录像不宜向被告人透露,也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外的单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