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现有刑事程序规范,电子数据是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具有电子数据初查权.在初查阶段,侦查机关只能采取任意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不能使用强制侦查措施.但由于程序规范上的失位、措施运用不当等原因,初查阶段电子数据的收集呈现出立法衔接不畅、类型界限不清、收集方式笼统等问题.追本溯源,应归因于目的 与手段的比例失衡.基于比例原则的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相关要求,应从明确初查程序法律地位的妥当性、明确初查中任意侦查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调查核实权益保护的均衡性等方面促进该阶段电子数据收集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