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使用武力是一项重大而特殊的国家公共权力,影响公民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宪法的规制,但警察使用武力的宪法规制问题却被普遍忽视,极少得到关注和研究.警察使用武力的宪法规制是警察使用武力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具有制约警察武力使用权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双重作用.警察使用武力的核心内容应当作为宪法保留事项,由宪法加以规制.世界上多个国家的宪法对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作出了直接、明确的规定,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宪法规制警察使用武力的理想模式是:宪法在确认公民生命权并规定保障生命权的同时,将警察使用武力作为保障公民生命权的一项例外情形,并且明确设定使用武力的原则和情形.
基金项目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HB15FX002)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培育课题(SKJJPY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