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为依托,以《监察法》为规范基础展开,我国创制了全新的独立监察权,构建了一套与世界诸国相异的监察制度,带来了对监察权理解的挑战.从独立监察法律部门的基本维度观察宪法对监察权的创制,有利于系统准确地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宪法创制的独立监察权预设了部门监察法的基本定位,监察权的行使也从理论和实践多层面提出了监察法律部门的构建要求.在存在性的实然意义上,部门监察法既非宪法相关法,亦非行政法,更非刑事诉讼法,其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且该法律部门以以《监察法》为核心的监察法体系为规范基础,调整特定的监察法律关系,构成监察权运行的规范场与理论域.
基金项目
福建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JSZM20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