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Vol.35Issue(4) :123-132.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2.04.012

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主体"身份性"的考察

An Investigation on the"Identity"of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Disrupting Safe Driving

张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Vol.35Issue(4) :123-132.DOI:10.19828/j.issn1673-2391.2022.04.012

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主体"身份性"的考察

An Investigation on the"Identity"of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Disrupting Safe Driving

张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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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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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妨害安全驾驶罪共涉及三类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所规定的本罪的前两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无需具有"乘客"之身份,任何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行为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规定的本罪的第三类犯罪主体,行为人在行为时需要具有实质的"驾驶人员"身份,即具有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保证人地位.《刑法》第133条之二第1款为非身份犯,第2款为纯正身份犯.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主体范围/身份犯/实质解释论/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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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03
ISSN:1673-2391
参考文献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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