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入罪需把握行为、对象、主观三要素.行为要素中,"暴力袭击"是关键,"暴力"的范围限于对警察人身(涵摄与人具有一体性的物)实施的直接暴力.是否具有突然性或出其不意性是判断"袭击"的核心.除了坚持"一般人的标准"外,还应看行为人的行为是积极主动进攻还是消极被动反抗."暴力"程度的认定应坚持轻微伤标准,或虽未达到轻微伤,但综合暴力袭击的次数、打击的人数、打击的部位等情节判断也可认定.对象要素中,"人民警察"的范围应依职权认定,包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协警、事业编和公务员编警察.主观要素中,需坚持双重直接故意标准,即具有妨害公务执行与伤害警察人身的直接故意,直接故意通过积极主动攻击予以体现.
基金项目
202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课题(202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