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陕西"芹菜案"中"小过重罚"所凸显的行政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合法性却不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问题,其根源主要不在于执法层面所谓的"机械执法",而在于立法层面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情理之背离甚至冲突.情理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观念,在当下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中仍具有促进实质正义的重要价值.应在制定和修改行政法律规范时全面充分考量和吸纳情理因素,通过法与情理的交融来提升行政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
基金项目
湖北警官学院2021年度院级科研计划重点项目(HJ2021ZD01)
202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计划项目(T202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