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背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扩张适用趋势,其具体表现为司法实践中的"异案同判"与"同案异判"现象.此外,规范性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扩充本罪的行为类型.该罪的不当适用有违刑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为限缩该罪的适用范围,需要以"不特定多数人说"明确其犯罪客体的内容;以同类解释的方法将危害行为限制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有"现实性""即时性"与"蔓延性"的行为.在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时,可以以比例原则为指引,通过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重检验,展开体系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