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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条件之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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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具备四个条件,即判明情况、暴力犯罪行为正在发生、情形紧急、经警告无效,该"四要件说"存在逻辑混乱、判明标准内容不全及标准不清、暴力犯罪外延过大、正在发生以偏概全、对情形紧急定性不准等诸多问题.首先,把判明情况和警告无效作为使用武器的实体和程序两大条件;其次,从三个维度细化"判明情况"内容,即是否严重暴力犯罪及其所处两种完成阶段(正在发生和拒捕逃跑)、有无不得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是否紧急情形;最后,明确暴力犯罪、射击对象、紧急情形和不得使用武器情形的判明标准,不失为厘清问题的有益尝试.

陈玉强、蓝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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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使用武器 条件 判明情况 警告无效 紧急情形

2022年度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KJQN202201703212132

2024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59
ISSN:1672-6405
年,卷(期):202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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