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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非讼法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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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全面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分流处理已成定局,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法理适用进行重新审视变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诉讼在当事人取证能力、诉讼需求、诉讼功能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若继续适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相同的传统诉讼法理,知识产权诉讼将无法实现克服证据偏在、追求诉讼时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多元价值追求.为了妥当地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就要跳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藩篱,在坚持辩论主义、处分主义等程序法理的基础之上,适时且适当地适用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干预主义等非讼法理.

夏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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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知识产权诉讼 诉讼法理 非讼法理 职权主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17)

17VHT010

2024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淮北师范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232
ISSN:2095-0683
年,卷(期):202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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