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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案件的公诉化诉讼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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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诽谤案件刑事诉讼机制长期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隐私,促进社会关系的自主修复.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诽谤事件频发,自诉为主的诉讼机制逐渐难以应对网络为媒介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案件相比,受害主体更为随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且网络诽谤常以匿名方式进行,网络诽谤事件受害人自行诉讼的负担也更大.虽然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暴力进一步明晰了网络诽谤公诉的标准,但多为发生严重后果之后的救济而非事中阻断.网络诽谤案件的自诉基础逐渐消解,公诉程序优势日益凸显,吸收自诉程序的重要价值,在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诉范围,逐步建立网络诽谤案件完全公诉的刑事追诉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

盖胜男、吴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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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河北工程大学,河北邯郸 056038

网络诽谤 自诉机制 公诉机制

2024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178
ISSN:1008-5912
年,卷(期):202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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