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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透视与建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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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公司法修改的一大制度突破在于,将职工代表引入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的董事会.从全球公司治理的类型划分来看,这一改革是中国公司法向多元利益相关者型公司法靠拢的证明.从比较法来看,无论是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欧洲大陆公司法还是英美公司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公司法改革.本轮公司法修改对职工董事的引入不仅有其路径依赖的一面,也与不断强化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紧密相关.从维护职工权益、实现更为多元的利益保护、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等职工参与的制度目的来看,职工参与需要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或者享有实质性职权的监事会,但其比例应当适度以免产生制度异化.在此宏观背景下,未来中国《公司法》应当从完善职工董事的适用公司标准、摒弃职工代表同时进入董事会与监事会、提升职工董事法定比例、解决职工董事的信义义务冲突问题和预防职工董事职权被架空等五个方面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进行制度完善.

楼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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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职工参与 公司治理 多元利益相关者 职工代表比例 董事会职权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

20FXC022

2024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社会科学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3
ISSN:1003-8477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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