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治理逻辑的差异导致二者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功能目标实现上的错位.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最大程度上化解央地之间的博弈困局,提升审查主体的能动性,引导其自觉作出符合制度要求的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机制变革需以激励相容原理为指导,使审查主体的价值追求与制度的预设目标更为契合.然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却与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相背离:主体自利性动机导致央地目标不一致;公平竞争审查利益补偿机制匮乏导致地方政府审查能力不足;责任惩戒规则可操作性较弱导致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约束地方政府审查行为.对此,需从主体、利益、权责三重维度探寻相应的协调机制,提升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