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外学界对人工智能风险类型的认识基本围绕着技术歧视、技术犯罪与技术依赖三个方面,但是这些对人工智能风险认知的观念形式依然是片面的,难以挖掘人工智能技术特性所导致的防治壁垒和困难.人工智能风险本质上具有两重性,一是在应用领域对人类社会造成的直接危机,其真正的风险形式埋藏在正面形象和作用之下,如人设游戏中的信任诱导陷阱、人机交往中群性迷失陷阱、公共实践中的合法歧视陷阱;二是在防治领域对人类社会造成的间接困境,其源于技术特性与社会形态的深刻关联,如技术大众化风险、媒介私密化风险、后真相迂回的挑战.人工智能风险防治必须正视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的双重性,以此为基础探析治理机制,使技术运行在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