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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气候法的新兴部门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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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法的法律地位充满争议,学界存在"环境法分支说""能源法归属说""国际法从属说"等典型主张,各学说均有一定的支撑理由,但也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环境法分支说"因未能识别出气候变化问题比传统环境问题更具复杂性、气候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于环境诉讼、气候应对"义务本位"与环境保护"权利本位"差异而面临"危机";"能源法归属说"因没能正视气候问题不能完全归因于能源活动、气候法并非能源法的专属渊源、气候正义难以归属于能源正义等问题而显得"傲慢";"国际法从属说"因不能解决国际气候法与内国气候法间的断裂、国际气候法存在的实效性难题以及气候损害难以寻求国际法司法救济等缺陷而出现"偏颇".气候法宜被定位于一新兴部门法,是由于气候法具有构建自主的气候法学知识体系、气候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和建设气候外交强国等独特价值,且以气候社会关系为特殊调整对象,以减缓和适应型管制为独有调整方法,以气候稳定利益为特有保护利益.未来,气候法应逐步从环境法、能源法等法律的附属地位中抽离出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兴部门法.

王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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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气候法 气候法学知识体系 气候社会关系 气候管制方法 气候稳定利益

2024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社会科学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3
ISSN:1003-8477
年,卷(期):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