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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法教义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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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是推进区域法治协调、促进区域资源共享、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根据《立法法》第83条之规定,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主体适格、区域限制、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其中,基于主体的适格性,区域协调立法应当排除地方政府规章;基于区域限制,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仅限于"地方性事务",其效力范围应当以限于"本行政区域"为原则,向"有关区域"外溢为例外;基于正当程序,区域协同立法应当以法定程序为原则,以"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为补充.

江国华、姚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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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区域协同立法 立法性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协同立法 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4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社会科学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3
ISSN:1003-8477
年,卷(期):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