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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技术治理体系的中小企业特别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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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不仅需要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训练数据资源供给等层面完善配套保障机制,还需要关注不同科技创新主体的差异化制度需求.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与大型企业相比,在义务履行能力、科技创新资源获取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迫切需要面向自身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等因素的科技创新促进机制.《民法典》第206条明确提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种平等发展权的基本内涵包括平等保护权、公平竞争权和创新发展权三个层面,是建构中小企业特别治理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同时,为了避免特别治理机制对市场竞争的不当干预,需要对适用主体、适用条件、适用期限作出相应限制.结合实践中中小企业存在的业务合规能力有限、科技创新资源获取成本高等问题,应当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传统的产业激励机制基础上,创新探索资源获取扶持机制、义务履行示范机制和监管试点机制.

赵精武、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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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

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人工智能治理 中小企业 平等发展权 公平竞争

2024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社会科学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93
ISSN:1003-8477
年,卷(期):20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