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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
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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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
中文摘要:
《刑法》第17条第3款新增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防卫社会之间不得已选择的结果.不得已的立法选择要求司法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启用该条文.因此,对于低龄未成年人应当贯彻"不入罪为原则、入罪为例外"的定罪理念,坚持"罪行+罪名"的行为判断标准,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情节恶劣"认定准则,区分不同犯罪参与形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法条件进行严格解释.刑罚适用上,低龄未成年人最高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当具备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时,减轻处罚不受"只降低一格"限制;符合免除处罚条件的应当免除处罚.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本质上属于社会问题,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更多的教育矫治责任.对此,应当树立预防为主的犯罪治理理念,完善"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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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露鹏、蔡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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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23)
关键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不得已立法
定罪量刑
犯罪预防
出版年:
2024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社会科学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0.493
ISSN:
1003-8477
年,卷(期):
2024.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