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是进行卖空监管的必要手段.卖空机制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模式,包括空头头寸报告制度和卖空标识制度,两者的功能体现有所不同也各自存在缺点.我国的卖空机制监管比较严格,有效防范了卖空风险的传导,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逐步扩大融券范围以更好发挥卖空机制的积极功能.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重大空头头寸的报告制度,但需要在平衡市场透明度与空方利益的前提下设定披露阈值;同时,在市场过热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卖空标识制度向市场示警.监管部门还需要实时关注市场变化,在股价异常波动时通过其他更为直接的监管手段进行干预.信息披露这一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监管措施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