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建构的意愿行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在何种程度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的问题.亚氏认为人的行为可以分为意愿行为、被迫行为和无知行为,出于人意愿的行为应当由行为主体担负道德责任,而在违反意愿的行为中行为主体可以少负道德责任,甚至可以得到谅解.在亚氏的基础上,主体意愿的形成以需要作为始因,努斯与实践理性的二次把握在不同场域中遵循着不同的意愿生成原则.行为主体在家庭场域中意愿的生成遵循友爱原则;在职业场域中意愿的生成遵循义务原则;在社会场域中意愿的生成遵循正义原则;回归于个体,以幸福原则为终极原则,以适度原则为意愿产生的根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