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关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规定,为侵害宠物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救济的可能性.不过,从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来看,由于现行立法规范内容开放、相关认定标准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适用困境,"类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对此,通过对宠物上人格利益的识别与认定,明确宠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范畴,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此外,就当前侵害宠物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司法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适用宠物的认定标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依据以及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