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环境权是否应纳入法典成为讨论的热点之一.环境保护义务论的支持者认为,环境保护应只设立义务而不设立权利,且权利化将颠覆现有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亟须法律确定环境权,将作为人们生活基础的环境基本权利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具体化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需要,改善整个环境法体系.环境权入典一方面可以为生态环境法典建立潘德克顿体系提供支撑,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梳理环境法中的保护制度.本文论述了我国现有体系中环境权保护的缺陷及其背后"义务论"与"权利论"的理论冲突,分析了将环境权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的作用,以期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