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2014,Issue(5) :23-26.

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薄晓波
环境经济2014,Issue(5) :23-26.

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薄晓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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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江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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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未评先建项目,1989年《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其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规定存在重大缺失,被广为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有别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责任规定,使得建设单位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环保执法威慑力明显增强,具有较为明显的责任完善意义,但仍有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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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环境经济
中国环境报社

环境经济

影响因子:0.485
ISSN:1672-724X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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