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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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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对未评先建项目,1989年《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其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规定存在重大缺失,被广为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有别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责任规定,使得建设单位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环保执法威慑力明显增强,具有较为明显的责任完善意义,但仍有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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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薄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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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版年:
2014
环境经济
中国环境报社
环境经济
影响因子:
0.485
ISSN:
1672-724X
年,卷(期):
2014.
(5)
被引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