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扫码查看
对未评先建项目,1989年《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其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规定存在重大缺失,被广为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有别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责任规定,使得建设单位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环保执法威慑力明显增强,具有较为明显的责任完善意义,但仍有其不足之处。

薄晓波

展开 >

江南大学法学院

2014

环境经济
中国环境报社

环境经济

影响因子:0.485
ISSN:1672-724X
年,卷(期):2014.(5)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