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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
2014,
Issue
(5) :
23-26.
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薄晓波
环境经济
2014,
Issue
(5) :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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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评先建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谈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
薄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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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江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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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未评先建项目,1989年《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其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规定存在重大缺失,被广为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有别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责任规定,使得建设单位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环保执法威慑力明显增强,具有较为明显的责任完善意义,但仍有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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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环境经济
中国环境报社
环境经济
影响因子:
0.485
ISSN:
1672-72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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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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