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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定性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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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人工智能将在发明创作的过程中极大程度地冲击着人类社会,因此,有必要提前审视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创造性的影响.随着人工智能越发成熟,该技术在社会中必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和使用,那么,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法律定性又该如何?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认定的构成要件做了规定,以更包容的态度接纳更多更新的作品种类.作为人工智能,其生成物是否也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和包容,也即成为作品?尤其是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作品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其内容很可能因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结果的出现是因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更不会代表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对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定性,需要从现有立法、生成物整个产出过程中加以判断,并借助知识产权方法论中的平衡理论来界定,从而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

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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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著作权 独创性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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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182
ISSN:1008-7966
年,卷(期):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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