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国内通说采用了"三分法"理论,即将不起诉划分为"法定不诉""疑罪不诉""微罪不诉",并认为只有"微罪不诉"才涉及不起诉裁量权.但从权力运行的过程和实质来看,"法定不诉""疑罪不诉"也存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空间,"三分法"理论及其对不起诉裁量权的认识存在偏差.为更加全面、深入关注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情况,促进实现其"审前过滤"功能,可以考虑以"是否实际具备裁量权"为标准,建立不起诉权的"两分法"理论.短期内,也可区分狭义或广义的裁量不起诉,从而形成一种不起诉理论上的"双轨制".检察核心业务指标等相应工作也有必要随之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