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关于窃取数字货币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而言主要有两种定罪模式,第一种是以盗窃罪进行处罚,第二种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此种司法争议的产生,主要与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刑法属性不明有关.关于数字货币的性质,目前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主要有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以及财产说几种观点.但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都存在问题,因此,并不符合数字货币的刑法属性.应当认为,数字货币不属于数据,而属于财物中的金融资产.因此,不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窃取数字货币行为定罪,而应当认定该行为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