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5条第三款中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介绍他人虚开"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不能弃置对于实际虚开行为的实行从属性而独立成罪.原因之一是该罪整体上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之立法,不宜在这种刑法扩张处罚范围的背景下再将其非实行行为作共犯正犯化理解.原因之二是虽然该罪的保护法益之一是发票管理秩序,但教唆或帮助虚开行为对这种非重大法益的间接侵害尚不足以使其独立成罪.在认定与处罚这两种行为时,一般宜同时援引刑法第27条,将行为人认定为从犯,但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会由于其行为不法程度的显著提高而被认定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