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界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方式的问题依然存在很多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第52条第四款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定义中的"歪曲、篡改"行为规定不明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中"必要改动"一词界定不明确,两种行为方式存在法律内涵边界模糊的问题.因此需要在现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论基础上,理解这一精神权利的内涵,并对影视改编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规范界定何为"歪曲、篡改"行为,明确"必要改动"原则适用范围.为应对实际影视改编作品的双重特殊法律属性,需要将文学作品中不同的要素对应电影的基本要素进行细分,明确细化规定哪些是合理改编,哪些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