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证据保管链不仅仅是实现鉴真的方式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事实认定的准确程度,并承担明确违反证据保管义务责任主体的功能.考虑到电子数据证据效力之过程性,建立电子数据保管链具有重要意义.对电子数据保管链的重要评价标准是其是否完整.在提升事实认定准确程度这一根本目的的要求下,以物理场域和数字场域中的双重客体为对象,以无损原则和可追溯原则为指导,兼顾效率价值,电子数据保管链之"完整性"要求体现为无损的"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完整性"两个层面.以此为标杆,现行规范存在诸多缺漏,无法保障并确认电子数据证据在中间传输环节的证明价值,应当对有关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