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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际税收竞争的行政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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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府际恶性税收竞争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限制了地方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机关作为税收竞争的主体,凸显了现实中行政法规制的紧迫性.府际税收竞争的根源在于政府行政权超越其法定的边界,表现为行政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与市场、行政权与公民、行政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对抗.目前,采用"地方税收立法+司法审查"的路径来规制府际税收竞争问题必不可少,但是仍有局限.行政机关必须自我规制,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位和辅助性原则,运用行政程序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同时,行政机关需合作治理,推动政府之间区域税收协作立法、区域税收征管合作、加强税收信息交换,重塑府际良性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融入民主协商制度,推动税企合作治理.

徐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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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安 710122

府际税收竞争 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自制 合作治理

2024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182
ISSN:1008-7966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