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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语境下环境刑事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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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面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现实情况和当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切实需求,完善环境领域的刑事立法迫在眉睫.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人们对传统刑法的谦抑性和事后性惩罚方式进行了深刻反思,反思的结果为风险刑法引入环境犯罪领域提供了充分探讨的空间.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的发展呈现出以预防为导向的立法趋势,环境法益的刑事保护呈现出明显的刑法前置性特征.借鉴域外的相关刑事立法经验,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应当构筑多元化立法模式,将环境法益作为入罪的基本法益,增设危险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因果关系,明确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并附条件引入相对严格责任,在刑事责任层面构建多元化刑罚手段.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the Context of Risk Criminal Law

穆丽霞、李雨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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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风险刑法 环境犯罪 刑法前置 刑事立法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20CFZJ4919CX04038B

20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629
ISSN:1673-9272
年,卷(期):202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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