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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的习惯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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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践中将非国有林地直接划定为公益林,完全符合管制性征收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行政行为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二是对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的可能依据有二:一是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规定;二是基于意思自治的补偿约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规定,而且现有多数公益林于划定之初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调出区划亦对当事人意思多有限制,难以认定公益林划定以当事人意思为基础.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主张权利限制补偿的依据应为《民法典》第10条,即适用管制性征收补偿习惯.2017年前,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事实习惯,司法实践中一贯认可此种补偿,可以认定为习惯法.在对自然资源管制性征收的实践中,即使权利限制及其补偿缺乏制定法依据,只要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获得普遍认同,民众公认其拘束力,且此种行为不违法背俗,即可认定形成习惯,则权利人可以依习惯法请求补偿.
Customary Law Interpret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Regulatory Takings of Non-state-owned Forestry Land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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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公益林 管制性征收 补偿 习惯法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16YBA376

2022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629
ISSN:1673-9272
年,卷(期):202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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