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一经问世便空前火爆,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隐藏的版权风险.针对数据挖掘可能面临版权侵权风险,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确立文本数据挖掘的版权例外规定,将人工智能创作利用数据纳入合理使用范围.针对版权权属争议风险,从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两个方面认定ChatGPT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此外,建议建构"作者—著作权人"二元权利主体结构,明确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从而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