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推动个人破产顺利开展的关键.深圳经济特区目前通过设置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管理人名册的方式,采取双轨制管理人制度.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私营管理人拥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和主动积极的态度,同时,公职管理人可以进行宏观层面的统筹安排,并处理市场逐利特性下被忽略的小额破产案件,弥补私营管理人的不足之处.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我国的双轨制管理人制度,并从管理人资格、选任、权利义务、报酬以及对管理人的监督等方面提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制度运行的立法设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