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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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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对以自然人创作为主导的传统作品的产生方式提出了新考验,引起人们对《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认定的重新讨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的争议.为激励艺术创作和鼓励文化事业发展,应承认满足一定条件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可著作权性地位.借鉴关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创作域外知识产权立法的相关经验,通过分析英国、美国和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法律实践,对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提出合理建议.即为平衡各方利益主体需求,立法应当明晰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行使进行必要限制,鼓励对机器创作的合理使用.

聂洪涛、陈怡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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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可版权性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权利归属

西安市社科基金项目

19F03

2024

海南金融
海南省金融学会

海南金融

影响因子:0.415
ISSN:1003-9031
年,卷(期):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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