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通过探究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性使用中引入转换性使用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著作权理论发展及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建议.[方法]通过分析国外转换性使用的典型案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结果]可以通过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增加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灵活性,弥补法律缺陷,解决法官对二次创作短视频案件缺乏明确规定问题,但是仍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难以形式上融入合等问题.[结论]转换性使用的判断上,应先判断是否构成内容性转换,如果不构成,再判断是否构成目的性转换;可以将学界和司法界公认的情形加入合理使用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