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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我国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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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役权作为新型公益用地方式,是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关键环节,目前面临物权法体系融入、补偿标准确定及补偿方式优化等法律问题.民法典时代不宜通过顶层设计路径探究环境保护地役权建构方案,应立足基本国情,诉诸法解释学,重视役权现代化趋势,结合动态物权性理论及绿色原则,将其纳入民法典用益物权概念范畴,作为公共地役权子类型,通过多层次法律适用体系实现公私法协同治理.具体制度设计应采"强制设立+民事合同"取得方式,选择登记生效主义变动模式,系统规定役权主体、权利客体、权利救济等特殊权利内容,关注土地发展权转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环境保护地役权的本土化建构.
Study on the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Easement in the Era of Civil Code

张力、董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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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环境保护地役权 自然保护地 环境公益 生态补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18BFX123

2022

河南社会科学
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河南社会科学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18
ISSN:1007-905X
年,卷(期):20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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