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之平衡及防止公司陷入被动破产之困境,需要建立起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目前施行的法律中,尚无法为债权人和公司提供直接的请求权基础.因此,新《公司法》第 54 条所确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根据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理论,债权人和公司作为请求权主体具备正当性,但是,二者的请求权内容并不一致.公司享有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债权人享有请求公司履行催缴义务的权利.《公司法》第 54 条的规定并不完善,未能明确公司和债权人作为请求权主体的差异.因此需要对《公司法》第 54 条从格式上、请求权的内容上进行完善,并且新增与之配套的催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