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一种交互式传播行为,其"交互式"的标准认定常引发争议."向公众提供"如何界定、"公众"的范围如何把握以及"获得"的内涵如何理解,在IPTV限时回看业务中更具模糊性.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认为"实质提供"应为向公众提供的标准,"公众"应当进一步明晰为相互间不具有紧密联系的群体,"获得"意味着公众能对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具备选择自由度,构建更加明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的标准.对该标准的重释,是结合中国国情的著作权本土化改造,也是应对新时代发展的完善,有利于构建"门类齐全、内外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