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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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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逐渐成为保险行业的新趋势,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也接踵而至.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不同于其他金融方式的鲜明特征,保险消费者告知义务的法定性、个人信息保护主体的多元性、个人信息内容的私密性与敏感性等特点较为显著.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难题,如实告知义务与个人信息自决的价值冲突、多主体间的个人信息流动不透明、救济规则的模糊与冲突等问题凸显.应从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相平衡的角度出发,以正当和必要原则划定告知义务的边界.并且,知情同意规则应进一步深化,以单独同意和动态化执行为个人信息的流动打破知情壁垒.此外,在兼具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的个人信息被侵害时,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应享有救济路径的选择权;在非法处理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的侵权情境中应引入无过错责任,与一般个人信息侵权相区别而形成不同梯度的保护.

王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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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个人信息 互联网保险 保险消费者 私密信息

2024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64
ISSN:2096-2452
年,卷(期):202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