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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兽药违法案件分析
一例兽药违法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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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实现了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这一修改对于提升行政处罚的法治水平,实现宪法上的人权保障目标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大家对该法条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该文通过一个案例加以分析,以期为同类行政处罚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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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永超、朱进华、陈海涛、李铮、黄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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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河南 郑州 450003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主观
过错
行政执法
出版年:
2024
河南畜牧兽医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畜牧兽医学会
河南畜牧兽医
影响因子:
0.058
ISSN:
1004-5090
年,卷(期):
2024.
4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