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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产地检疫中货主、申报人、贩运主体、承运人的认定与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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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申报人、贩运主体、承运人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防疫主体,也是行政执法的主要对象.厘清四者的概念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调运、违规出证等行为,帮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精准锁定违法主体,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文章结合基层工作实例,从四者的定义、联系、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辨析,以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参考.

王宇、王飞云、邓忠喜、朱珍珍、胡一帆、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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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常德 415000

津市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津市 415400

常德市鼎城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常德 415100

货主 申报人 贩运主体 承运人 动物产地检疫

2024

湖南畜牧兽医
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湖南省畜牧兽医学会

湖南畜牧兽医

影响因子:0.112
ISSN:1006-4907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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